10月26日消息,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某计算机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某文化传播公司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证据的真实性并采信,判决某计算机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的存证费160元。该案中,原告方举证的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被告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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